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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請人
朱仁標
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相對人
信榮昌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傳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ㄧ、二記載內容均應刪除,「三」應更正為「一」、「四」應更正為「二」、「五」應更正為「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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