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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蔡清郡
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相對人
簡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25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以書面表示同意,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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