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蔡清郡
- 代理人
- 林伯祥律師
- 相對人
- 簡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25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以書面表示同意,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