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2號
- 原告
- 江美驪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被告
- 銘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