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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告
江美驪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銘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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