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李必鴻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童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 告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必鴻 人 被 告 童琴 陳建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2,089.18元、117,708 元,爰以原告民國103 年6 月23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30.04 ,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9,306,30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2,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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