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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告
黃清恒

原告與被告郭世福即百立工程行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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