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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櫃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   告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6 只20呎貨櫃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55,250 元(即原告主張貨櫃之申報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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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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