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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告
劉賜明

原告與被告周裕傑、全旺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

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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