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03號
- 原告
- 楊永世
- 原告
- 黃子律
- 被告
- 蔡宗穎
- 被告
- 郭玲珠
- 被告
- 高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