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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告
洪順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順禧

原告與被告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66,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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