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2號
- 原告
- 林于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豐賓律師
- 被告
- 漢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得弘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
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
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
狀所附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持有股份數為10
0,000 股,以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7,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