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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9號

原告
和的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告
滕青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原告請求被告應停止銷售YINGFA(英發)牌游泳衣、游泳褲、泳鏡、泳帽等體育用品,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50,000 元【計算式:100,000 +1,650,000 =1,7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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