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7號
- 原告
- 偉樺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忠樺
- 被告
- 廖繼宏
- 被告
- 呂坤宏
- 被告
- 畯燁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怜伊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占用面積4,500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3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200 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900,000元【計算式:4,200 ×4,500 =18,9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2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