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譚德周
- 原告林世山、與被告立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 告 林世山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蘇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957 元(計算式:884,137 元+1,280,820 元=2,164,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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