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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告
林世山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蘇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4,957 元(計算式:884,137 元+1,280,820

元=2,164,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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