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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容忍修繕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姚正信

  • 原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原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被   告 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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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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