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
- 原告
-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子超
- 被告
- 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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