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
- 原告
-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重穎
人
原告與被告嘉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
兼法定代理 吳重穎
人
原告與被告嘉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