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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

原告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重穎

原告與被告嘉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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