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拒卻鑑定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譚德周
- 當事人國立臺東大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76號聲 請 人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代 理 人 劉雅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拒卻鑑定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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