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譚德周
- 當事人陳文峰、與被告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03號原 告 陳文峰 朱紫珊 原告與被告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潘奇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3,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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