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7號
- 原告
- 六益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揚水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61,97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