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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
南非商Trade Ocean
法定代理人
David Jooste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藍陸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向復生
被告
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昌燄
被告
蔡昌燄
被告
天之祥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昌燄

原告與被告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276,557 元【計算式:南非幣1,161,899.6 元×2.82(訴訟繫

屬日103 年2 月12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82)=3,276,5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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