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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宏翔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宏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戴潘美足 原告與被告詹世璿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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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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