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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仲森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陳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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