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上訴人即
- 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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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育正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反訴原告
- 陳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