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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告
顏福興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被告
岡山鐵路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豐隆
法定代理人
歐豐銘
法定代理人
郭歐秋梅
法定代理人
黃歐秋華
法定代理人
郭歐淑素
法定代理人
羅歐金花(歐知高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歐騰鴻(歐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歐淑美(歐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歐淑金(歐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芬(歐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歐淑蘭(歐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歐淑櫻(歐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歐春梅(歐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兼上八法定 歐騰隆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之訴
法定代理人
訟 代理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黃訟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函調被告在彰化銀行岡山分行之印鑑卡、開戶資料及被告之公司登記案卷),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4 年4 月1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展延借據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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