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明宏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豪逸
- 訴訟代理人
- 黃庭堅
- 被告
- 薛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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