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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 原告
    黃金卿
  • 被告
    林上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   告 黃金卿 陳姵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鐘賢 被   告 林上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3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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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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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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