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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 上訴人
    黃金卿與被上訴人林上智、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項前段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卿 陳姵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上智、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0,267 元(【77,542-14,708】+【707,548 -60,115】=710,267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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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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