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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告
顧步仁即洋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告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興禮
訴訟代理人
陳柏夆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上開時間必須親自到庭。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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