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顧步仁即洋洋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雄律師
- 被告
-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夆
- 訴訟代理人
- 吳臺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上開時間必須親自到庭。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上開時間必須親自到庭。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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