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 原告
- 哈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傑
- 原告
- 鄭婉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嵐律師
- 被告
- 社團法人台灣敏愛手工技藝促進協會
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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