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台灣敏愛手工技藝促進協會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 被上訴人
- 哈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傑
鄭婉屏
上訴人與哈印國際有限公司、鄭婉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000
元;及上訴人應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6個月,並移除網路上刊登
之內容以回復被上訴人名譽等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而上訴人應於
網站刊登道歉啟事6個月,並移除網路上刊登之內容以回復被上
訴人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9,000
元(計算式:4,500×2=9,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00元(1,500元+90,000元=109,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