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社團法人台灣敏愛手工技藝促進協會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哈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婉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0元(1,500元+90,000元=10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500元(1,500元+9,000元=10,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