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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告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寧
訴訟代理人
黃玉梅
被告
吳泰安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上午10時0 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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