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7號
- 原告
- 劉錦玲
- 被告
- 東京一克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弘
- 訴訟代理人
- 侯友竣
- 複代理人
- 連偉翔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7號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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