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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祖華
被告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等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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