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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1號

請求交付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1號

上訴人
陳榮寰
上訴人
陳榮義
被上訴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23日所為103 年訴字第2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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