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 上訴人
-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杜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