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上訴人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杜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屬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前開事項,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