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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
被告
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貞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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