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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梅菁
法定代理人
楊文輝
法定代理人
林珍梅(即林瑞清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志成
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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