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黃雅珍即禾軒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瑜亭律師
- 被告
- 鑫駿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曉婷
- 被告
- 連文壕
- 訴訟代理人
- 邱怡瑄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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