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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碧鑾
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鄭美英

        羅乃維

        蔡南施

        曾蓮君

        林文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釋

        證嚴

        李寶珠

        陳婉倩

        李容瑢

        張簡昭溢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