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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訴人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林美珠

上訴人與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520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

76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334元,茲據上訴人繳納

新台幣62,533元,尚不足新台幣9,8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雅 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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