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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告
南非商Trade Ocean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Jooste
原告
藍陸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復生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呂帆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之祥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之 蔡昌燄
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同 張永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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