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銳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月8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皇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