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英
- 被上訴人
- 蓮香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溫駿宏
- 被上訴人
- 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展宇
- 被上訴人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含地上11層、騎樓、地下層,下稱系爭建物),及其上第12、13、14、15層增建部分返還予上訴人,並應自102年7月24日起至返還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建物及增建部分,並給付同上之不當得利及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以系爭建物及增建部分之價值計算(命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裁定核定為50,340,800元確定,故本件上訴利益為50,34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