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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鈜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寶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順孝、林美枝及百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6,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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