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李俊霖
- 當事人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上訴人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85 萬元(拍賣公告所示系爭3 處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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