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恆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香梅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 被告
-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束崇萬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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