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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告
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明
訴訟代理人
紀明安
被告
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全
被告
祐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裕
訴訟代理人
廖基成
訴訟代理人
上2 人共同 蔡儷琪
訴訟代理人
盧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應於主文第4項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惟該部分有脫漏,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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