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黃耀明、陳慶全、陳慶裕
- 原告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祐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儷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 告 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明 訴訟代理人 紀明安 被 告 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全 被 告 祐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裕 訴訟代理人 廖基成 上2 人共同 蔡儷琪 訴訟代理人 盧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應於主文第4項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惟 該部分有脫漏,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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