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 原告
- 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紀明安
- 被告
- 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全
- 被告
- 祐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裕
- 訴訟代理人
- 廖基成
- 訴訟代理人
- 上2 人共同 蔡儷琪
- 訴訟代理人
- 盧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應於主文第4項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惟該部分有脫漏,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