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 原告
-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景琪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 被告
- 李春茂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陶德斌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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