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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返還存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告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
訴訟代理人
李景琪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告
李春茂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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