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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 當事人
    吳雅靜郭小菁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林英雄黃米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複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郭小菁 被   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被   告 黃米琦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52 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157,200 元,尚應補繳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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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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