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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
張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24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民眾日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各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82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11月5 日
    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3 年3 月5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 1  │凱帝企業社│空白  │高雄銀行│0000000 │11,900元  │102 年11│BEP0000000│
│    │李麗雪    │      │明誠分行│00845   │          │月30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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